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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管理办法(2008年)
青岛市崂山区民政局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公民丧葬活动,推动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是指为社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和存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
单建公益性公墓和联建公益性公墓只能供本社区或联建社区已故居民使用,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墓地,不得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骨灰堂仅限于本街道已故居民使用。
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美化环境的原则。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当选择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水库、河流堤坝,不得建在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没有荒山脊地的应当建骨灰堂。
第五条 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和《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三、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提报相关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凭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到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办理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墓穴建造应当节约用地。穴位占地1平方米,穴位间距0.4米,区内道路间距0.8米。一律实行卧碑(尺寸为:长0.5米、宽0.4米,平卧高0.3米)、无坟头、四周植树,墓区周围加设防火隔离带(总宽度不低于15米,其中防火通道5米,另外10米要常年保证无灌草),建设成花园式、园林式墓地。
第七条 骨灰堂建设要安装必要的防盗、通风、除湿设施,配备消防器材,设置安全通道,并设立专门的祭奠区和停车场。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要求,禁止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丧属办理祭奠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丧葬祭奠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公益性公墓禁止骨灰棺椁二次下葬。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按照投资建设主体单位情况,分别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工作人员要做好日常卫生保洁、绿化管护、存放骨灰登记等相关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的丧葬习俗,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丧属,收受礼品、礼金。
第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对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街道民政部门对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实现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墓区安置、骨灰存放管理统一规范。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由街道民政部门提出处理整改意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区相关部门依据《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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