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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死亡证明及火化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公安局(分局)、民政局、卫生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成都市殡仪馆:
       规范公民死亡证明和遗体火化统计工作,对加强全市死亡人口统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全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殡仪服务行业管理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提高死亡人口统计质量,保证殡葬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死亡证明出具机关和格式。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法规规定,今后我市居民死亡证明出具机关统一确定为公安机关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中:
      (一)凡死于医疗机构单位内者,由经治执业医师(乡镇卫生院可由经治执业助理医师)实时填写《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附件一);经枪救无效,死于家中或公共场所者,由经治执业医师(乡镇卫生院可由经治执业助理医师)实时填写《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死于家中或公共场所,属于疾病死亡而且死因不可疑者,由接诊执业医师(乡镇卫生院可由接诊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者亲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进行推断后实时填写《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或出诊)医疗机构负责签章。
       凡经治或接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能确定为因疾病死亡者,应立即通知属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根据卫生部规定,凡我市已经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7天内还须填报全国统一制定的《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附件二),作为医疗机构网络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
      (二)属于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非刑事案件(如:自杀、意外)等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医疗机构无法确定为正常死亡的,以及未知名尸体,由具体经办的公安机关出具《火化通知》(附件三)。死因不明或未知名尸体需经过死因鉴定,收集相关资料后方可出具《火化通知》,其中“死亡原因”按死因鉴定结果填写,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的,“死亡时间”按发现尸体时间填写,未知名尸体“死者姓名”栏填写为“未知名尸体”。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样式出具《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通知》,并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内容。乡镇政府(街办)、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不得出具死亡证明。
       二、进一步规范火化手续、加强火化统计。丧事承办人办理遗体运送、火化手续,除向殡仪服务站、殡仪馆(以下统称“殡仪服务机构”)提交《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火化通知》外,还应出具死者和丧事承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因故无法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的,丧事承办人可以到居住地或殡仪服务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户籍证明。殡仪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死亡证明的审查力度,做好对死者和丧事承办人身份信息的登 记工作,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不得凭不符合要求的死亡证明火化遗体。
      殡仪服务机构要配备电脑设备,按要求安装规范的火化管理、统计软件,并确立专人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确保火化数据准确性,方便事后核查、使用。
      三、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死亡人口统计工作。公安、民政、卫生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死亡证明及火化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公安、卫生部门要做好火化通知和死亡证明的出具工作,确保遗体得到及时处置。民政部门要督促殡仪服务机构按本通知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实现火化统计信息化、向公安部门提供火化数据。
      各地在开展相关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卫生局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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