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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的丧服与居丧

  一、制度化的丧服

  1、丧服形成的条件

  丧服是丧葬文化中的一种表征形式,它使家庭或家族的死亡事实以及本人与死者亲疏关系,都一览无余地给以形象地表达。如此生动而又缜密地用穿戴的衣帽、服饰、枝杖等将人们血缘、亲缘、政治等级和其他关系给出无懈可击的体系,确实是我们古人对丧葬和人事关系极端重视的结果。但是,丧服不是古人凭空的想象,丧服制度也不是先贤的个人创造,而是对现实亲缘关系、宗法制度以及丧葬习俗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演绎编制而成的杰作。

  大约到了西周时期,社会上,主要是有些诸侯国,出现了亲人去世穿素衣素服和素冠的习俗,用这种方式来表达对去世亲人哀悼。产生于桧国的《桧风?素冠》:“庶见素冠兮,棘人栾栾兮,劳心博博兮。庶见素衣兮,我心悲伤兮,聊与子同归兮。庶见素 兮,我心蕴结兮,聊与子如一兮。”说的便是感叹很少见到为亲人穿孝服服丧的情形,表明已有丧服的说法,但是大约并未流行。桧国姓妘,是西周的封国,相传为祝融之后,公元769年为郑桓公所灭。到了春秋之后,有关用丧服来表达有亲人去世的事例逐渐增多,而且大约已经有了许多约定俗成的规范。《左传》襄公十七年(前556)载:“齐晏桓子卒,晏婴粗衰斩,苴绖带,杖,菅履,食粥,居倚庐,寝苫,枕草。其老曰:‘非大夫之礼也。’曰‘唯卿为大夫。’”粗是三升布,衰斩是不缉边的丧服,杖是竹杖,菅履是草鞋。除了枕草之外,与丧服制度中规定的服丧和居丧生活区别已不大。不过,晏婴的服装,却被他的家臣头子认为是不合大夫的礼仪的,说明服丧还有其他规定。这种不定型性还表现在,秦晋殽之战中。公元前628年,晋文公重耳去世,正当晋人准备葬晋文公时,秦人发兵灭了与晋同姓的附属小国滑国,晋人认为这是“秦不哀吾丧而伐吾同姓”,是一种无礼的行为。于是以此为借口,刚刚即位的晋襄公联合姜戎,“墨衰绖”兴师伐秦,“败秦师于殽”。得胜的晋国于是穿上黑色的服装发葬晋文公。从此,晋国流行以黑色作为丧服。

  丧服制的形成固然在于社会上有流行以丧服象征有亲人去世的哀悼习惯,但更重要的还在于人们能通过丧服表达血缘亲疏、宗族的关系等等,因此,丧服制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与周代实行的宗法制有着深刻的渊源关系。

  宗法制是起源于夏商,在周代成熟的一种家族制度,它以血缘关系为唯一的依据。早期以嫡长子继替为表现形式,虽然夏商和周代的起始阶段尚未建立起严格意义的嫡长子继替制度,但它为宗法制的形成提供了实践上的借鉴先例。到周代早中期,宗法制完全成熟,成为周代分封和社会结构的主要形式。宗法制的表达方式是:“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弥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适者,公子之宗道也。”“别子”,与君统嫡长子区别的其他儿子;“继别”则继承别子一宗;“弥”指的是诸弟,继弥即继承别子诸弟的后代子孙。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国君有聚全族人的义务,但族人不得以亲戚身份把国君看成亲戚,拿亲戚之礼对待国君,这是国君的地位决定的。庶子不继祖,是为了使宗法明显;庶子不为长子服丧三年,是因为庶子不继承祖弥。别子为祖,继承别子的为大宗。各代继承其父的为小宗。有百世不迁的宗,有五世即迁的宗。百世不迁的是别子的后代,继承别子的大宗百世不迁。继承高祖的小宗五世即迁。尊崇祖先就要敬循宗法,敬循宗法也就包含尊崇祖先之义。有小宗而无大宗,有大宗而无小宗,没有宗也没有人以他为宗。公子(先君之子,今君之昆弟)就有这种情况。

  根据宗法制的原因,在政治关系、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了严格的宗法隶属关系,将血缘人伦政治融为一体。正如凌廷堪在《礼经释例》中所说的:“天子以别子为诸侯,其世为诸侯者大宗也;卿以别子为大夫,其世为大夫者大宗也;大夫以别子为士,其世为士者大宗也。”这些都是百世不迁之宗。也有五世即迁的小宗,即继弥者。   

  继弥者五世之后与别子已超越高祖的血缘范畴,不再以别子祖先为祭祀的对象,而另外祭祀本支祖先。这种原则可推绎出一种结构,表达政缘、血缘和变化的情况(见前图式)。

  由图式我们可以看出,别子之后,继弥者五世即迁。需要说明的是,大宗宗子的每一代都如凌廷堪所说的,都将产生自己的不同别子大宗,如卿大夫、士等。根据周代宗法制原则,一个宗族只能有四个小宗。用现在话来表达就是亲兄弟、堂兄弟、再从兄弟和三从兄弟,四从兄弟就是宗兄弟,不再祭祀同一宗祖祖先。与丧服中“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的原则相符合。杀,减也。五属之亲,上杀五等,下杀五等,旁杀五等,超过这个限度则“亲属竭矣”。

  宗法制的原则给丧服提供了亲属关系的选择依据。丧服制的核心内容“五服”形态,便与宗法制的血缘关系识别,有着无可否认的同一性,只是丧服制还根据姻缘关系,增加部分内容而已。

  2、以五服为核心的丧服制度

  所谓丧服,就是人们为哀悼死者而穿戴的衣帽服饰,包括一些附属物。它根据与死者在血缘、姻缘方面的亲疏远近,有着严格的等级限制,形成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服制,人们习惯上称它为“五服”制。

  (1)斩衰服

  斩衰服是丧服中最重的一种服制,服期为三年。服式据《仪礼?丧服》记载是“斩衰裳,苴绖、杖,绞带、冠绳缨、菅履者”。郑康成注:“凡服,上曰衰,下曰裳。麻在首、在要(腰)皆曰绖。……首绖像缁布冠之缺项,要绖像大带,又有绞,带像革带。”“斩”也是一种裁剪方式,“斩者何?不缉也。”就是在制作时,按裁剪的样式不缝边。据说也表示悲哀伤痛无边。服斩衰者包括,子为父、妻为夫、父为长子、父死然后为祖父后者、未嫁女为父、被休回家的女儿为父等等。政治性丧服方面包括诸侯、诸臣为天子,臣为君等等。前者体现了父系核心集团的最亲近血缘关系,后者则是宗法制和君臣等部分政治关系的表达。

  (2)齐衰服

  齐衰服是丧服中属于次重的一种服制,服制有三年、一年(“期”)和三月三种。一年服又分“杖”与“不杖”两种,用以表示亲疏等级区别。《仪礼?丧服》:“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履。”疏衰裳也称齐衰裳,用四到六升布制作,因丧服裁制缝边,故称“齐”。牡麻绖是指与苴绖相区别的一种比麻细的牡麻制成服。削杖是指削去枝叶。疏履是指比菅履更细和缉边的鞋子。服齐衰者包括,三年期是父亲去世后再为母亲、为继母、为慈母(父妾无子及妾子之无母而父命为母者)、母为长子等情况。一年期是父健在为母亲(包括继母、慈母)、夫为妻,这是“杖期”;“不杖期”的则包括为嫡孙、庶子、兄弟、兄弟之子女、为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亲姐妹、长子妻、姑母等等。这都是根据父系宗亲集团而演绎的血缘关系。三月期则适用于为曾祖父母、为不同居的继父。三月期的齐衰还包括一些政治性的丧服,失去封地的国君为寄居国的国君,同宗为宗子、宗子的母亲、妻子,为旧君、旧君的母亲和妻子,庶民为国君等等。

  (3)大功服

  大功服为丧服的第三次重形制,服期为九个月。《仪礼?丧服》载:“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大功布是一种粗略加工织成的布。此句的意思是,大功丧服用粗略加工织成的大功布制作,牡麻做的绖,其头绖有系带,布带。三个月后改换小功丧服,用葛布做的绖、带,到九个月为止。服大功服者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成年人的大功服,一是对未成年人的大功服。对成年人的大功服包括为已嫁的姑母、姐妹、女儿,为堂兄弟,过继他人为子者为自己的兄弟,为庶子,为嫡子的妻子,已嫁女子为自己的众兄弟,为侄子侄女,为夫之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等等,这是血缘姻缘的亲属关系。政治性大功服如为国君的异母兄弟等。对未成年人的大功服也称“殇大功服”。它分为三种情况,十九到十六岁为长殇,十五到十二岁为中殇,十一到八岁为下殇。不足八岁的为无服殇。无服殇用一日哀伤代替出生一月的时间,未足三月无服。殇大功服包括叔父、姑母、兄弟的长殇、中殇,为丈夫兄弟的儿子和女儿,嫡孙的长殇、中殇。大夫的庶子为嫡兄弟、国君为嫡子、大夫为嫡子的长殇、中殇。长殇为九个月,头绖有系带,中殇为七个月,头绖没有系带。

  (4)小功服

  小功服是丧服中第四等的服制,服期为五个月。《仪礼?丧服》载:“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丧服用熟麻布制作而成,带和绖都已洗涤和整治过。小功也分为成人与未成人两种。成人的丧服包括为堂祖父母、堂叔伯祖父母,为外祖父母,姐妹的儿女为姨母,夫妇的姑母、姐妹之间、妯娌之间,妾的儿子为父亲嫡妻的父母、姐妹等等。未成人的丧服包括为叔父、嫡孙、兄弟的下殇;大夫的庶子为嫡兄弟、为姑母、姐妹、女儿的下殇;过继别人为子者为自己的兄弟、伯父、叔父的儿子的长殇;为丈夫的叔父的长殇;为兄弟的儿女、为丈夫兄弟的儿女的下殇;为侄男女、庶孙男女的长殇等等。
成人的小功服是“小功布衰裳,牡麻绖,即葛,五月者”。它与殇小功服有三点是不同的,一是腰绖首绖皆断根,二是有受服,三是无税服。余皆同。

  (5)缌麻服

  缌麻服是丧服中最轻的一种服制,服期为三月。缌麻是用细麻布制成的丧服,它与大功布、小功布一样,是因布名而得名。《仪礼?丧服》载,“缌麻,三月者”。缌麻服的对象包括四世之内所有同宗亲属,如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伯父母等等,也包括姻亲亲属如为妻子的父母,为舅父、为舅父的儿子等等。

  丧服制是一个以父系血缘关系为根本原则的缜密的宗亲联络图,它通过不同的丧服表明个人的身份以及亲疏远近甚至嫡庶,深刻地体现了宗法制原则和长幼有别、尊卑有别、男女有别等等原则,即《礼记?大传》所确定的“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的原则。根据这种基本原则而制定的服制在经过种种变化以后,可以化为三十三种服制,实行于一百三十八个场合。确定可以说是人类文明史上罕见的创制,影响所及,数千年来不绝于缕;深入人心程度,可说凡有中华民族生存之处,未有能免其锋者。

  3、丧服制的演变发展

  丧服制在春秋战国被确定之后,其实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稳固系统,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它常常根据统治者、政治以及人们对亲属关系认识的逐步改变而使丧服制在不同的时期,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改,体现出时代的个性。

  汉初,文帝不仅提倡节葬,而且要求短丧。要求“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大臣则三十六日即释服视事。《汉书?翟方进传》记载,方进担任汉相后,他的后母尚健在,待后母去世,他“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之制”。不过这种情况并未保持长久。汉武帝之后,为父母丧而三年之制便又盛行,并终两汉而未改。

  唐代时丧服制修改增添颇多,主要原因是妇女的地位提高,对母方亲属地位、作用的认识在改变。所以,在并非血缘的丧制方面,获得了许多改进。根据《开元礼》和《旧唐书?礼仪志》的记载,其增添和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仪礼》等规定,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唐代加为齐衰五月;
  第二,为嫡子妇旧为大功,唐代加为期年;
  第三,旧为众子妇服小功,今与兄弟子妇同为大功九月;
  第四,嫂叔之间旧无服制,今服小功五月报;
  第五,为弟妻及夫兄服小功五月;
  第六、为舅氏旧服缌麻,今与从母同服小功;
  以上是贞观十四年(640)所作的服制规定。
  第七、舅氏旧服缌麻,今与从母同服小功;
  以上是显庆二年(657)所作的服制规定。
  第八、旧制父在为母杖期,即一年,父不在为母齐衰三年,新制规定父在为母齐衰三年;
  第九,为亲姨舅服小功五月;
  第十,为舅母服缌麻三月;
  第十一,堂姨舅袒免。

     以上是开元二十三年(735)所作的服制规定。可以看出这些修改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丧服制的追加和加重丧服等级以体现人们对现世亲属关系不同作用的认识为基础的,过去不被重视的姻亲丧服显然得到很大的加强。到宋代时,主要是媳妇由为舅姑(公公婆婆)服齐衰期,渐变为服斩衰三年,并在宋初被写进《政和礼》中作为正式服制。明代之后,则更为明确地规定,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于是原来规定为母齐衰三年的丧服制通行一千多年之后遂于明代断绝。明代还有一个较大的改变是原来《仪礼》中的殇服即长殇、中殇和下殇的有关礼制被全部废除,大大减化了礼制内容。另外,《仪礼》规定为庶母服丧礼不过缌麻三月,但明代则改为为庶母也服齐衰杖期,极大地提高了庶母在丧服制中的地位。到了封建皇帝统治的最后一个朝代——清代,对原来旧丧服礼中关于祖父母以上仅为齐衰三月或五月的不确定服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行为人后者,为祖父母是大功,为曾祖父母是小功,为高祖父母是缌麻。五级制的丧服规定,在直系血亲由于隔代的越远,服制越轻,超越了那种名义上齐衰,实际上服丧时间很短的形式服制。

  民国之后,丧服制作为一种礼制不再获得法律的认同,各个阶层根据自己的需要对丧服采取或传统或西式的方式。丧服制终于退出历史舞台,仅仅成为服丧活动中一种象征性的手法,由孝子们穿在身上过过场而已。

  二、居丧

  居丧也叫守丧或丁忧。是人们为了表达对死者的哀悼之情而形成的一种习俗。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居丧习俗通过首先和法律手段强制人们去执行,从而成为一种守丧之制或居丧制度。居丧制度对居丧生活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使居丧常常失去哀悼之情而成为类似于摧残人性的礼制;并为封建统治者所利用,使所谓的孝道延伸至长期的对死人毫无意义的居丧形式之中,既浪费了钱财,也浪费了生命。

  1、居丧礼制

  居丧习俗究竟起源于什么年代,现在已无从考究。假如从人类哀悼死去亲人算起,那么,自从人类开始有了有意识的埋葬习俗,居丧的习俗便在逐渐地形成之中。当然时限是比较短的,因为原始人的生产力非常有限,不可能有许多剩余的物品供居丧之用。严格意义上的居丧礼俗大约是在贫富形成,阶级萌芽之后,那时部分人有条件或可以依靠别人的劳动来维持生活。为了悼念死去的亲人或者表示对死去亲人的崇敬,开始有意识地实行较长时间的禁忌。传说中三年服丧起于尧之时,虽然无法确认它的可靠性,但用居丧来表达哀悼之情和崇敬,则应该是可信的。殷商一直到周代,大致有部分人不仅在施行居丧礼俗,而且也在推行这种礼俗。《春秋》 记载鲁庄公于三十二年八月去世,闵公无年六月葬庄公,并于次年五月举行吉 庄公之礼。吉 即终丧后的祭祀,表明闵公在行居丧礼。另据《春秋》载,鲁僖公去世,文公居丧二十一个月。鲁昭公十一年夫人归薨,葬后鲁昭公未曾表示哀戚,为此叔向责备鲁昭公未行三年之丧。至于齐大夫晏婴为其父“精衰斩、苴、绖、带、杖、菅履、食粥、居倚庐、寝苫、枕草”则是标准的居丧礼俗。但不管如何,春秋以前,居丧礼俗都具有因时、因人、因地的差异性。正是基于这种差异性,其中包括春秋时许多礼制的混乱,儒家学派的先驱们看到丧礼的重要作用,开始整理并对丧礼作出了系统而又规范的规定,形成丧葬礼制,居丧礼是整个丧葬礼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儒家的先驱孔子在提倡丧礼的过程中,还是根据具体社会情况的需要,在强调礼制的同时,重视对死去亲人哀戚的重要性的。所谓“丧事主哀”是其目的。孔子甚至说:“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孔子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制定礼仪又不为礼仪的奴隶、为礼仪所制而无所作为。而后来的儒学家则一昧拘礼而不会变通,成为礼制的牺牲品。居丧礼从早期意义来看,是哀情的一种表达形式,所以,儒家制定了一定的标准,以衡量居丧者的哀戚与否。这种标准大致体现在容体、哀哭、饮食、言语、衣服、居处等六个方面。下面主要以为父母居丧为例,简要介绍居丧礼的一些具体内容。

  (1)容体

  主要是指外在身体情况,如《礼记?间传》所说的“此哀之发于容体者也”。郑玄注曰:“有大忧者,面必深黑。”有人解释说这是苴麻之色所致,是不太恰当的。儒家提倡容体不同于常,乃是源于家有大忧,使孝子贤孙因哀戚而无法过正常生活,造成形容憔悴,面色发黑。儒家规定,居丧期间不得洗澡,除非头上、身上有溃疡或创伤这些例外。但是,我们也应该公正地看到,在“哀发于容体”的同时,不可过分强调容体的外在哀戚意义,所谓“敬为上,哀次之,瘠为下,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应注意内在哀戚的适可而止。

  (2)哀哭

  哀哭主要是指丧哭要发之于内心,所谓哀发于声音。《礼记?间传》对不同丧服的哀哭作了不同的描述性规范,认为斩衰之丧,哀哭声嘶力竭,好像气绝。齐衰之丧,哀哭不似气绝。大功之丧,哭声曲折悠长。小功缌麻之哭,面带哀容即可。哀哭主要表现在丧葬礼过程中,待虞祭后举行卒哭礼,便改“无时之哭”为居丧期间的朝一哭夕一哭,表示丧主对失去亲人的无限哀悼。

  (3)言语

  言语主要是指居丧期间的言语规范。一般情况下,言辞要不加文饰,与丧事无关后一律不谈,并尽可能保持沉默,所谓哀发于言语。《礼记?杂记下》说:“三年之丧(大忧),言而不语,对而不问。”这种礼俗大约来之于“高宗谅阴,三年不言”的居丧习惯。为此《礼记?间传》对不同等级的居丧者言语行为作了部分规范,“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大功言而不议,小功,缌麻议而不及乐,此哀之发于言语者也。”对于国君、大夫等还须居丧不谋国政、家政,不言国事、家事。

  (4)饮食

  饮食主要是指居丧期间饮食方面的规定,称之为哀发于饮食。这种规定包括丧事头三天不吃不喝,粒米不进。甚至“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众士皆三日不食”。明显是政治性丧事饮食规范。三天后喝粥,三月后可吃粗食,一年后可以进菜果,但二十五月丧期内皆不能饮酒食肉。所谓:“父母之丧,既虞,卒哭,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十三个月)而小祥,食菜果;又期(二十五个月)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 , 而饮醴酒。”居丧饮食有个“度”的问题,若因饮食问题而可能影响居丧送死,则不须完全遵守规定,“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为什么呢?因为“不胜丧,乃比于不慈不孝”是一种更大的不孝。因此,孔子不仅规定“身有疡则浴,首有创则沐”,而且,“病则饮酒食肉”,认为“毁瘠为病,君子弗为也”。在很大程度上注意居丧期间饮食节制的同时,强调不因饮食而影响身体,影响守丧,具有较强的人性因素,与后来一味疏食节制,影响生命而不顾的走向极端行为,有着本质上差别。

  (5)衣服

  衣服是指哀发于衣服的丧服制,前已详述。

  (6)居处

  居处是指居丧期间的居处条件,所谓哀发于居处。因此,对于孝子来说,要住临时搭盖的房子,睡觉时用草苫,头枕土块,且不说孝服,表示自己对失去亲人的哀悼之情。对于为何要住倚庐(临时搭盖的守丧住房),枕土块,《礼记?问丧》是这样回答的,“居于倚庐,哀亲之在外也。寝苫枕块,哀亲之在土也”。其意是表达对于失去亲人的哀思和表示与亲人处于类似的生活。但居丧三年在外不入居室,“寝苫枕块”,对身体必定很多影响,因此,随着居丧的进程,条件不断得到改进。“父母之丧,既虞卒哭,柱楣剪屏,苄剪不纳。期而小祥,居垩室,寝不席。又期而大祥,居复寝。中月而 , 而床”。其意是卒哭之后可以居住粉白的房中,用席子,大祥之后,可以回到住处, 祭后则可以睡在床上。除了父母之丧外,《礼记?间传》对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等的守丧居处,也作了规定,原则是丧服越重,居处条件越差。

  除了对以上六方面作出一些居丧规范外,儒家还提到,凡一切有关喜庆之事皆应杜绝。因此,丧服期内不许婚嫁,夫妻不能同房,有官职者则解官居丧。这些居丧礼俗,对于春秋之前礼制混乱崩溃的现实,无疑是具有进步作用。但在后来的施行中,由于绝对化、极端化而弊端丛生,难以让人绝对坚持。所以,一有照礼遵行者,便成为模范,成为统治者推崇的对象,甚至进入仕途,名利双收,从而制造了许多假居丧、假孝子的事例。

  2、居丧礼的演进

  儒家根据当时各地方各诸侯国浒的居丧礼俗,整理并创制了具有自己个性的居丧礼,但是,在推广方面却遭到了重重阻力,人们不愿按照三年之丧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哀思。战国时,孟子曾想劝滕定公守丧三年,却遭到百官的反对,“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表明鲁国以前不行三年之丧,滕文公也没有实行。

  儒家的居丧礼在先秦还时常遭到其他学派的抨击,其中墨子是最为有力的。他在《节葬》篇中极力反对“厚葬久丧”,便是明证。因此,先秦时期,居丧礼并未得到官方或民间的广泛认同,成绩极不显著。

  居丧礼真正被确立,是在秦汉时期,秦汉制定了强制性的国恤制度,为天子服丧三年,“汉氏承秦,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规定臣为君服斩衰三年,民为君服齐衰三月。但这种重丧的法律,使臣僚百姓不堪负担,且三年中不得嫁娶,旦夕哀临,也不近人情。因此,汉文帝在遗昭中规定,天下吏民,令到三日即除服,大臣则行三十六日丧期。这就是著名的以日易月仪轨。这种以三日易三月,以三十六日易三十六月的居丧制度,历代一直相沿,到唐代改为二十七日,更缩短了居丧期。

  国恤之后,因为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到汉武帝时,家丧之制,尤其是居丧礼仪在王室诸侯中首先被作为道德性规范而强制性执行,对于不遵守居丧礼仪的给以严厉的处罚。武帝元鼎三年(前118),汉景帝孙常山王刘勃因为其父服丧期间饮酒作乐、奸淫,被其庶兄刘棁告发,削去爵位,废徙房陵。武帝之后,这种强制执行的情况没有减弱,甚至皇帝都因未遵行居丧之礼而被废。史载汉昭帝无后,死后由大将军霍光等迎立昌邑王刘贺即皇帝位。但刘贺即位后居丧时毫无悲戚之心,因而违背居丧之制,在废除刘贺的“昌邑王罪状奏”中就包括居丧期间让昌邑乐人击鼓、吹萧、唱歌、演戏;与宫女淫乱;居丧常买鸡肉猪肉来吃,并偷吃祭灵用的供品和美酒,违背了居丧不听声乐,不近妇人,不吃肉饮酒的礼制,因此,在即位不满一月时便被废黜。

  两汉时虽然对官僚士大夫的居丧之制并未明确作出规定,但由于王室的遵行,必定对士庶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儒生以及士大夫也都盛行为父母守丧的习俗。统治者虽然不对未居丧者加以处罚,对自觉守丧者则予以提倡褒奖,使一些投机者借守丧获取孝名以便听举。《后汉书?陈蕃传》载,有一个叫赵宣的人,埋了父母一直未封墓道,自己居住于其中守丧二十多年,乡里称为至孝。于是州郡举荐给陈蕃,陈蕃在与赵宣相见后,谈及他的妻子儿女情况,发现赵宣的五个儿子都是居丧期间所生。于是大怒,曰:“圣人制礼,贤者俯就,不肖企及,且祭不欲数,以其易黩故也。况乃寝宿冢藏而孕育其中,诳时惑众,诬污鬼神乎!”赵宣不仅未得官,反倒得到了牢狱之灾。说明当时社会因为盛行居丧已产生假居丧者。

  魏晋之后,一方面是采取与汉朝相近的对士大夫官僚不予强制执行的政策,同时,又在有些方面施行道德约束,尤其是不居丧在征辟选举方面不给予权力。所以,魏晋时太子文学王籍之居叔母丧而婚,东阁祭酒颜含在叔父丧时嫁女,虽为丞相刘隗弹劾,晋元帝打个圆场,便未受到处罚。而庐江太守梁龛居丧时请丞相长史周 等三十余人宴会奏伎,同为刘隗所劾,结果是梁龛被免官削爵,周 等人被扣一个月薪水。而谢安兄弟居丧不废乐,则谁也不敢说话,还使“衣冠效之,遂以成俗”,产生与礼仪不相符合的影响。由此可知,魏晋时,尤其是到东晋之后,对官僚士大夫在居丧礼俗的划一和执行方面,仍然是松散的。但是,此期对于居丧方面的有些内容由道德规范向法律方式转变,仍然是值得注意。如北魏时规定,“居三年之丧而冒承求仕,五岁刑”,对居丧嫁娶,要为看重。汉时有夫死未葬,不得改嫁的规定。石勒曾于赵王元年(319)下“令书禁国人在丧婚娶”。这种向法制化方面的转变,“为唐以后守丧之制的全面法制化打下了基础”。

  唐代是个继往开来的朝代,它在军事、经济、文化方面的强大和繁荣,对中国文化后来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居丧礼也成为唐代的完备法律所规范的内容之一,对匿丧、居丧释服从吉、居丧作乐、居丧嫁娶、居丧生子、居丧求仕、居丧不解官等许多方面作出明文规定和处罚条例,让官员和士庶共同遵行。如匿丧不举哀,指的是对父母的丧事匿而不举,最高刑可流入二千里。缌麻服不举哀也得笞四十。所谓得知父母之丧,“匿不举者,流二千里。……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者,徒一年”。居丧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居丧嫁娶,父母之丧徒三年,期亲之丧,杖一百,并对主婚人、合嫁之家,也各杖一百;居丧生子,徒刑一年;居丧求仕,徒刑一年;居丧不解官,徒刑二年半。从举丧和居丧的方方面面,都对居丧礼作出严格的法律规定。唐代还进一步将违反丧礼的有关内容提高到统治者最为重视的“十恶”罪中,其中“十恶”之七“不孝”罪就包括“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不举哀。”之九“不义”条包括“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等内容,犯了这些罪,遇大赦也不得减免。

  宋代基本上遵行唐律,在居丧的各个方面都用法律加以规范,由于儒学地位的绝对化,影响更加深入,居丧礼俗被进一步强化。但是,另一种现象,也就是居丧违礼却更为突出。司马光曾经从谴责的角度说过这么一段话,可以悟出当时居丧违礼的严重性。他说:“今之士大夫,居丧食肉饮酒,无异平日。又相从宴集,腼然无愧,人亦恬不为怪。……乃至鄙野之人,或初丧未殓,亲宾则赍馔酒往劳之,主人亦自备酒馔,相与饮啜,醉饱连日,及葬亦如之。甚者,初丧作乐以娱尸,及殡葬则以乐导 车,而号哭随之。亦有乘丧即嫁娶者。”这一方面说明宋代礼法执行时的松弛,同时也说明官僚士庶对繁琐居丧礼的不满。居丧违礼的情况,终元一代也与宋代一样,士庶盛行娱乐,恬不为怪。因此,元朝政府明令加以禁止。延祐元年(1314)颁禁令称:“父母之丧,小殓未毕,茹荤饮酒,略无顾忌。至于送殡管弦歌舞导引,循柩焚葬之际,张筵排宴不醉不已。”顾炎武也说:“元氏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惟较酒肴厚薄,无哀戚之情。”

  正是鉴于宋元居丧违礼的实际情况,明代在制定居丧法律时,作了新的调整和规定。其一是《大明律》删除“居丧生子”条。因为朱元璋认为:“古不近人情而太过者有之——禁令服内勿生子,朕览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人民则生理罢焉。”其二《大明律》正式增置“居丧之家修斋、设醮,……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的律文,对唐宋以来民间做佛事设斋作醮进行全面禁止。其三,压缩涉及的亲属范围。对唐宋律中在丧所涉及的五服亲属处罚范围,《大明律》仅取父母夫之丧和期亲尊长之丧为处罚对象,余者不予追究。其四,减轻量刑幅度,各罪的减轻幅度大致在二至七等之间,最高刑匿父母夫丧由唐时的流二千里,定为徒一年加杖六十。
进入清代之后,居丧礼法规定并无大的改变,《大清律例》中居丧律法与明代相同。但是,即使从明代开始放松了居丧律法的要求,民间对居丧礼的遵守情况,仍然没有达到统治者预期的效果,违礼现象比比皆是。明代时“扮戏唱词,名为伴丧,修斋设醮,鼓乐前导,及设荤酣饮”的现象盛行。延及清代,未有收敛,相反,更为普及。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左都御史徐元文在奏疏中提到,近来士大夫中居丧婚娶、丧中听乐、匿丧恋职、吉服游玩等现象,比比皆是,希望能严行申饬。难怪崔东璧感叹,近世居丧,只不过是穿穿丧服而已。遇期亲、大功之丧,几乎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饮食、居处、宴会、庆贺、看戏等一切如常,只有父母之丧,偶然有一二个像点样子。如果真有三年不饮酒吃肉,不与妻妾同房的,就要书之史册,以为美谈了。这样看来,“此等事至近代已为绝无仅有之事。甚矣,风俗之日蔽也”,可见居丧之礼已稀有遵行者。

  居丧礼从源起到法制化又到被世俗所打破,都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书写在历史上的一切可以告诉我们,它们对中国文化的影响,从我们今天来看,大部分是消极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它在孝道的推广,物质消耗,生产力的阻滞方面,打上了不可磨灭的印记。

  3、居丧生活

  居丧生活是一种失去亲人之后开始的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加以某些禁制以表示对亲人哀悼的方式。在历史上,居丧生活因为态度不同,表现出鲜明的区别,有的拘礼,有的违礼。

   儒家开始提倡居丧生活时,施行者寥寥,并未开成制度。真正从礼制方面要求人们居丧的是在汉代。当时儒家的学说获得独尊的地位,被儒家看重的丧礼,得到统治者的确认。居丧礼也首先在王室诸侯中开始施行,目的是通过王室诸侯的作用,使上行下效,形成对官吏和下层平民“礼俗”方面的影响。从汉武帝时开始,对那些居丧生活期间,有重大违礼者实行严厉的处罚,如隆虑侯陈融、堂邑侯陈季须兄弟便因为在其母汉文帝长女馆陶长公主居丧期奸淫、兄弟争财而服罪自杀。后来,刘贺因其违礼甚至被废去帝位。这种强制性的执法,收效确实不微。到东汉时,丁忧时过着循规蹈矩的居丧生活的已非常普遍,尤其是王室。和熹邓皇后父亲去世后,居丧三年吃“盐菜”,“昼夜号泣”,以至憔悴至极,容颜大变,亲人都认不出她。济北王刘次九岁丧父,他为父居丧守孝,住草庐,睡土席,从不洗身梳头,因此蓬头垢面,身体生了疮,并因营养不足而虚肿。为此,建和元年(147)梁太后下诏说:“济北王次以幼年守藩,躬履孝道,父没哀恸,焦毁过礼,草庐,土席,哀杖在身,头不枇沐,体生疮肿。谅暗已来,二十八月。自诸国有忧,未之闻也。朝廷甚嘉焉。今增次封五千户,广其土宇,以慰孝子恻隐之劳。”以榜样的形式,获得了奖赏。彭城靖王、东平王、东海王等,都因居丧生活守礼遵制而获得褒奖。

  受王室诸侯的影响,官吏平民也开始丁忧居丧。原涉在父亲去世后,曾“行丧冢庐三年”,据说当时行三年丧者极少,因此,“显名京师”。东汉之后,居丧以礼的已比较普遍。韦彪父母去世,哀戚三年,居住在父母坟墓边,三年“不出庐寝”,以至于瘦弱不堪,医治数年才逐渐恢复。可知当时居丧生活的主要标志是“庐寝”,就是居住在坟墓边的房子里,然后过苦行僧船的生活。江革居丧时,“寝伏冢庐”,丧服满了也不愿除服。蔡邕母亲去世后,也是“庐于冢侧”,且“动静以礼”,即一切都按礼制规范来办事。马援甚至为大哥服丧,“期年不离墓所”。当时的平民,居丧生活也极为严谨。戴良母亲去世,其兄伯鸾是“居庐啜粥,非礼不行”。但戴良则“食肉饮酒”不绝,表明平民的居丧生活没有严格的规范。

  这种居丧生活于墓庐之侧的方式,南北朝到唐宋之后仍然施行。《北史?孝行传》载,汲郡人徐孝肃母亲去世后,在墓庐中居住四十来年,而且终身披发赤足,以志哀悼。又如初唐时虢州人梁文贞的父母去世后,他“结庐墓侧”,一步不离,且三十年不言不语,家中有什么事需要问他,就用写字的方式予以回答。清代时嘉兴人巢端明母亲去世后,在墓旁造了房子,“三十七年跬步不离墓次”寄托自己的哀戚。当然,历史上居丧生活也有不拘一格的。前面说到的戴良居丧饮酒食肉,但事却极哀戚,兄弟二人俱因之而“毁容”。蔡顺居丧则主要体现在细节上。据说蔡顺的母亲生平最怕打雷,去世后,每当打雷时,蔡顺便在母亲坟边团团转,一边哭着叫:“蔡顺在这儿,妈妈不用怕。”感人至深。有些则以放浪形骸之外的形式,表达至深至沉的哀戚。《晋书?阮籍传》载,“(籍)性至孝,母终,正与人围棋,对者求止,籍留与决赌。既而饮酒二斗,举声一号,吐血数升。及将葬,食一蒸肫,饮二斗酒,然后临诀,直言穷矣,举声一号,因又吐血数升。毁瘠骨立,殆致灭性。裴楷往吊之,籍散发箕踞(不礼貌的坐式),醉而直视(不礼貌的行为),楷吊唁毕便去。或问楷:‘凡吊者,主哭,客乃为礼。籍既不哭,君何为哭?’楷曰:‘阮籍既方外之士,故不崇礼典。我俗中之士,故以 仪自居。’时人叹为两得。籍又能为青白眼,见礼俗之士,以白眼对之。及嵇喜来吊,籍作白眼,喜不怿而退。喜弟康闻之,乃赍酒挟琴造焉。籍大悦,乃见青眼。由是礼法之士疾之若仇,而帝每保护之。”阮籍不拘礼法的居丧方式,难为裴楷能理解。“竹林七贤”之一的王戎遭母忧时,也是“不拘礼制,饮酒食肉,或观弈棋”,就是在饮食娱乐方面都未按居丧生活的礼仪来办事,但是那不过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似乎是不重世俗居丧礼俗,实际上则“容貌毁悴,杖而后起”。就是哀戚毁容,只能依靠手杖才能走路。这种放浪的形式,大都有魏晋时期难以言说的苦衷。但到宋元之后,居丧饮酒食肉,作乐娱尸,则成为寻常之事。因此,如北宋医助教刘太居丧三年,不喝酒不吃肉,便能声名鹊起,连司马光也感叹:“此乃今士大夫所难能也。”张齐贤头丧七天绝食,居丧期间每天喝粥,从未饮酒食肉,吃蔬果,甚至被当时士大夫树为典范。可知居丧生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在不断变化的。


  不过也有值得注意的极端事例,大都这是受礼制影响极深的结果。明末桐城人夏子孝,父亲去世,建草庐于墓侧,一人独居荒山,甚至身无完衣,形容枯槁憔悴。资州人支渐,年七十时丧母,“每号恸,哭泣如雨,日食脱粟,不 手洗足,所衣苴麻,碎烂不易,须发蓬乱,久皆断落”。而顾琇和汪鱼亭则因不胜丧而殒命。据《明史?孝义传》载,明初吴县人顾琇的父亲去世,琇“水浆不入口五日,不胜丧而死”。《礼记》规定是丧主于头丧三日粒米不进,以示哀发于饮食,后来有人增加到五天,也有七天的。顾琇便是在又哀又饿的情况下,活活饿死,被礼制夺去生命。汪鱼亭是清代时的杭州人,居父丧,“食苴服 ,期不变制,遽以毁卒”。因不胜居丧生活的艰难,死于居丧。虽然早期时不胜丧可以停止居丧,待恢复之后继续守丧,但到后来,变通或则为放浪形骸者提供借口,或则毫无更改余地,以至付出生命。

  其他如丈夫去世后不仅要求妻子长期服丧,而且还提倡妇女为丈夫守寡、守节,则从根本上彻底剥夺妇女在婚姻上的选择权和变相地要求妇女为丈夫终身服丧。这也可以说是居丧生活的一种异化形态。


  礼制性的居丧生活到民国之后才基本上消失,成为一种真正穿穿“丧服”的形制而失去本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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