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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权在什么情况下消失

  第一,因公共利益被征收而终止。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在给予当事人一定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但是鉴于墓地文化的特殊性,被占用以后,必然面临迁坟的问题,并且由于墓地存放遗骸、寄托哀思的特殊作用,在进行补偿时,要充分考虑精神损失,以区别简单的经济利益补偿。


  第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对于经营性公墓以20年作为一个周期收取墓穴管理费,而墓地具体的使用期限则与建造墓地的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致。在相关立法中,依然找不到关于农村公益性墓地使用年限的具体规定。有学者主张可以依照经营性墓地的相关规定,确定农村墓地的使用年限,缓解农村墓地资源紧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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