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时节,关于殡葬暴利的老话题被重新点燃。
焦点集中于墓地的使用年限:究竟是20年还是70年?比如一衣带水的长三角地区,浙江、江苏的墓地使用年限为20年,而上海则为70年。
1992年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表示,20年的说法并非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或者说管理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缴纳护墓费用,还可以继续使用。
岂独墓地的使用期限有问题?墓地的价格之高让人惊呼“活得起,死不起”,若推至殡葬行业,问题则更多,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令人生厌的服务质量,使得殡葬业多年来一直为人诟病。
从需求和供给的角度看,殡葬业的高收入也很好理解。以2001年为例,全国的殡仪馆只有1000多个,经营性公墓1000多个,从业人员7万多人,而每年死亡的人数大概在820万。如此悬殊的差异,怎能不让殡葬业赚得盆满钵满。
然而,问题就在这里:殡葬业究竟算什么性质的行业?是公共服务机构还是营利性机构?从体制上看,殡葬业机构属于政企合一的性质,兼具行政管理和事业经营双重身份。其收入来源也经历过从全额拨款到差额拨款再到自收自支的过程。
如同所有的公共事业一样,改革带来的是资本的多元化。按照民政部门的统计,在殡葬的各个环节,社会资本都有一席之地。民营公墓已超过所有经营性公墓的半数,殡仪服务市场和殡葬用品市场全面放开,民营殡仪馆(火葬场)也占到现有殡仪馆(火葬场)总量的13%左右。
在改革的过程中,为了确保殡葬业的公益性质,也曾做过一些设计。
譬如,将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基本殡葬服务由政府保障,选择性殡葬服务由市场运作,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协调殡葬服务的公益性与市场化特征。但事实上,公共服务市场化和市场部分的非公共化同样存在,两者的界限并不清晰,其结果一样:通过各种方式形成垄断市场,谋取高额利润。
长期以来,殡仪馆由地方民政部门作为福利机构登记,自己收钱,自己管理,公墓也由地方民政部门兴建和管理。经营权、管理权和执法权交织在一起,殡葬行政主管部门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没有有效的监管制度,真正的市场化怎么可能出现?
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地方的民政部门,自然地将“准入审批权”转化为“经营独占权”,利用权力限制其他资本进入市场,获取垄断利益。虽有民营资本进入,实际上整个殡葬市场,仍是一家独大。而巨大的市场需求,则为垄断经营者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经济收益。
监管的缺位也造成了市场的混乱。尤其在民营资本活跃的市场,投机炒作、巧立名目、漫天要价等愈演愈烈,以至于坟墓比住房贵、“死无葬身之地”的说法不绝于耳。
民死即民生。殡葬业如同医疗、住房、教育、养老等行业一样,牵动千家万户,从一开始就具有公益性特征,不能实现彻底的市场化。然而,殡葬业的市场化改革又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这就使得这一基本的民生问题陷入了困境:如何能够保证殡葬业的公共属性,同时又能顺利实现改革?
大洋彼岸的美国提供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例如,创办于1882年的美国殡葬行业协会是世界上最大的殡仪业组织,有数万会员,保障着美国殡葬业的有序运行。此外还有专门的殡仪师,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拥有职业资格的高素质人员。其法律监管也高度发达,从殡葬从业人员、经营主体、设施建设到服务管理规则、服务对象、处罚措施、救济途径,一应俱全,操作性极强。
如果说,市场化改革是中国殡葬业改革的必然趋势,那么在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寻求另外一种与市场动力相互制衡的力量---制度的约束力。通过法律制度、行政规章和行业规范三位一体的保障,殡葬业才能重归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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